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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国内居民楼被曝普遍短寿,使用寿命仅能维持25-30年。且不论这些质量不过关的房子,我国规定的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也只有50年,这与居民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70年出现了20年的偏差。那么,这多出来的20年该怎么办?当居民住房用地达到70年后房子是否要被收走呢?
土地使用年限≠房屋产权年限
律师表示,很多人误以为房屋产权70年到期后会被收走,其实这是个误解。所谓的商品房产权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年限,而是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只要所购买的房产拥有合法的产权证,就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只要房产还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而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1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十一条也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房屋倒塌土地使用权依然存在
由于房屋寿命远远低于土地使用权限,一旦房屋倒塌,与之相关的土地权属问题仍然存在。房主可以在原来的土地上重建房屋并对房屋产权进行重新登记。但是目前从全国来看,这样的案例十分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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