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市政府发布了通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以支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包括以下内容:废止了部分提取政策,调整了提取额度;增加了对新市民、青年人租房的支持力度;取消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户籍和工作所在地限制;明确了租房提取的条件和额度;扩大了加装电梯提取的范围。
此外,还介绍了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附《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版):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项提取情形的,可以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只允许提取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二)项提取情形的,可以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申请购房贷款的,允许提取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和其配偶以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所申请购房贷款为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还款协议书,在协议有效期内,委托公积金中心每月代扣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三)、(四)项提取情形的,可以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十)项提取情形的,可以提取职工及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五)、(六)、(七)、(八)项提取情形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封存状态,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九)项提取情形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封存状态,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二条 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房屋权属交易行为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就该套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若该套住房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交易并以该套住房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从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时间开始计算满一年后提取。
第十三条 职工因在济宁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城市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地应为职工的户籍地或工作地,或为职工配偶的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第十四条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职工(包含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贷款结清前,可申请偿还该次贷款本息提取及以该次贷款所购住房申请购房提取,不得以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自有资金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至本人银行账户;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至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两笔或两笔以上商业住房贷款、或同时拥有商业住房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就其中一笔购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不得用于提前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 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十七条 已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八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情形之一的,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三章 提取材料
第十九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身份证、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职工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职工配偶身份证、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除确须本人当面签字确认的业务外,职工无法现场办理提取业务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配偶关系须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单位专管员须提供身份证;其他人须提供身份证、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条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可提供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协议)、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与政府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补缴差价付款凭证。
(五)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保障性住房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购房款发票。
(六)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购房款发票。
(七)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许可文件,建房款发票。
(八)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许可文件,翻建费用发票。
(九)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十)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应提供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不动产权证书、实际出资费用凭证(付款发票或收据)。子女申请提取的还应提供关系证明、子女身份证、I类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第二十一条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仅需第一次提取时提供),按月偿还的还应提供加盖银行印鉴的最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提前偿还的还应提供加盖银行印鉴的提前还款凭证或还款流水。
(二)按月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使用自有资金按月偿还或提前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仅需提供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由职工本人办理。
(三)提前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本息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加盖银行印鉴的提前还款凭证或还款流水。
第二十二条 因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单身的,提供职工身份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并现场签订《个人婚姻诚信声明》,离异的还应提供离婚证或加盖民政部门印鉴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因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
第二十三条 因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
第二十四条 因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年龄认定以身份证为准),仅需提供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提前离退休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人社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第二十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原属于单位缴存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由生前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管员代为办理。
原属于自愿缴存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公安机关、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协议或经公证的遗嘱。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同时到场;不能同时到场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 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仅需提供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因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
第四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名职工对该套住房仅限提取一次。
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购房贷款金额),职工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后账户余额不得低于计算可贷额度时须留存的金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其中: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的,可提取截至申请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一年的,可提取购房款发票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或拍卖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的,可提取截至申请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一年的,可提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自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的,可提取截至申请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一年的,可提取补缴差价付款凭证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取得付款发票起一年内申请的,可提取截至申请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一年的,可提取付款发票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职工因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因加装电梯个人实际出资的费用(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第三十条 因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提取,以后每个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前最近12个月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还款金额不得低于一个月的应还款本息。
因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款凭证载明的金额及还款凭证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因使用自有资金按月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提取,每个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已使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总额。职工申请前最近12个月内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记录的,不得申请提取。
第三十一条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职工及配偶每个自然年度内可共同选择以下一种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每个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提取限额。
(二)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每个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三)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及青年人,符合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条件的,可按月提取上月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济宁市户籍或获得济宁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提取时还应提供本人户籍证明;青年人是指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职工。
第三十二条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每个自然年度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低保证载明的家庭成员当年最低生活标准。
第三十三条 非销户类提取金额应为拾元整数倍。
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多种非销户提取条件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新市民及青年人租房、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和委托按月提取业务除外)。
第五章 提取程序及监督
第三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职工持相关材料原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划至提取申请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原因。
第三十五条 缴存单位或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2日。《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济住字〔2018〕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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